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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丁岳珍与赵忠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岳珍,赵忠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2687号原告丁岳珍,被告赵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岳珍与被告赵忠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岳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岳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