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吴某诉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