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委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新获公司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3)豫法委赔字第9号赔偿请求人: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太林,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赔偿义务机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曲海滨,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利民,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冬鹤,该院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法赔字第2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救助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