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邯郸市热力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李世杰。委托代理人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师文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诉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