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珣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珣,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赵珣,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景兴西里XX-XXX,被执行人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88号贵都大厦香江阁4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136545-3法定代表人张华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珣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2010)西民一初字第1429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赵珣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26日期间工资761.3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137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宝来时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4612.38元(含执行费117元),此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赵珣,案件已经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煦审判员 王金忠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