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殷某某,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