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浏刑初字第812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201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4月19日被监视居住,11月1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磊,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男青年陈某所有的湘A5****重型自卸货车沿S103线由浏阳往长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永安集镇永安大道与永中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右转弯处时,恰遇1老年人王某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罗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被告人罗某某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将王某某送往163医院治疗,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某尸表检验报告认为,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腹部器脏破裂损伤死亡。另据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湘A5****货车与王某某骑行的凤凰牌自行车碰撞痕迹鉴定认为,湘A5****货车第二轴右侧后挡泥板碰撞刮擦痕迹、左侧油箱护栏可见变形痕迹、第二轴右侧外轮胎侧碰撞刮擦痕迹,符合与王某某骑行的凤凰牌自行车左前叉可见碰撞刮擦痕迹处碰撞接触可以形成;王某某骑行的凤凰牌自行车前轮扭曲变形痕迹,与货车轮胎碾压与地面接触���成。案发当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15日,货车车主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本院审理期间,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罗某某所在的基层组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证人胡某某、王某甲证言;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某尸表检验报告、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湘A5****货车与王某某骑行的凤凰牌自行车碰撞痕迹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肇事车主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罗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实对其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罗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彩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