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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秀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单独开伙,而是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原告逐渐发现原、被告两人在性格及生活方式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原告性格内向,平时生活主要是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家里。相反,被告却以做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应酬,夜不归宿,直至凌晨才回家,生活没有规律。原告一人在家,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即便原告怀孕后,被告仍是如此。原告多次规劝,但被告仍是我行我素。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爱,没有家庭责任感,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3月3日,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马某出生。原告在公公婆婆家做月子,后因不适应月嫂的照顾,在婆家居住了7天后便回到娘家居住生活,直至同年5月份才回到婆家。期间,被告极少露面,对原告及孩子也极不关心,夫妻感情受损。原告回到婆家后,又因家庭琐事与公婆发生口角,加之被告的冷漠,原告只得又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2013年11月初,被告突然不辞而别,不与原告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女儿18周岁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马某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举有以下证据: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婚生一女儿马某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和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儿马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1月初,被告突然不辞而别,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