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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时圣帅申请石佳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圣帅,石佳民,石春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时圣帅,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运乔嘉园北区64-2-2174。被执行人石佳民,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五期24号楼1单元903室。被执行人石春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学府路工农巷16号2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3)京中信执字39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了时圣帅申请执行石佳民、石春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成福鸿苑小区24-1-903室房屋(房产证号:燕字第0900**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石佳民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佳民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成福鸿苑小区24-1-903室(房产证号:燕字第0900**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