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前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黑女申请执行乔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黑,乔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王黑女,女,7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乔新霞,女,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王黑女申请执行乔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黑女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新霞的存款18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新霞的收入1800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乔新霞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