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贤美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贤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贤美容,又名贤美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贤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为559元,由原告贵港瑞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恒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