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20号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24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宝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