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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20号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245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昊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宝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