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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0000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永国,苗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惠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永国,农民。被执行人苗家红,农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8日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青燕审 判 员  项才明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