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文馨等人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决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桓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桓台县。申请人:田文馨,女,1994年12月27日生,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田某甲,女,2002年8月22日生,现住桓台县。法定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桓台县,系田某甲之母。申请人:田某乙,男,2011年8月25日生,现住桓台县。法定代理人:张华,女,1970年8月13日生,现住桓台县,系田某乙之母。申请人:田承玺,男,1940年6月25日生,现住桓台县。申请人:刘翠平,女,1943年4月19日,现住桓台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申请人张华、申请人田文馨、申请人田某甲、申请人田某乙、申请人田承玺、申请人刘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华、申请人田文馨、申请人田某甲、申请人田某乙、申请人田承玺、申请人刘翠平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3年11月23日经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主持调解,达成了(2013)桓城区人调字第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田强于2011年8月因病死亡。山东国龙装饰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50万股权为被继承人田强的遗产。二、被继承人田强遗留的山东国龙装饰有限公司可供继承股权由申请人张华、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六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三、继承完成后,山东国龙装饰有限公司股权由张华持有175万,田文馨、田某甲、田某乙、田承玺、刘翠平各持有股权25万。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