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与郭永海、韩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府支行,郭永海,韩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府支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郭永海,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韩瑞峰,男,满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府支行执行郭永海、韩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久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城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控制在12万元以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