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任宗花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宗花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任 宗 花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宗花,女,生于1976年4月5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宗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宗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