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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陶素明、代健康与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健康,陶素明,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舒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10179号原告代健康,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陶素明,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龙角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459-0。被告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1-2223号。第三人舒勇,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健康、陶素明与被告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及第三人舒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健康、陶素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及第三人舒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健康、陶素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健康、陶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代健康、陶素明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