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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海法民二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海法民二初字第900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义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觉礼。委托代理人:王鸿杰,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314号。法定代表人:陶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叶雄斌审判员  李国盛审判员  许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