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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委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黎某、李某、刘某与易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xx,李xx,刘xx,易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委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x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号。被执行人易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xx办事处xx居委会xx路x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制作的(2012)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易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xx于2013年6月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xx的银行存款174860元(含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48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486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方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