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发与被执行人朴春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发,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朴春万,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宏发与被执行人朴春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和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产权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朴春万所有的位于和龙市爱农胡同30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03**,面积为3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宏发,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和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许大虎执行员 :公方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朴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