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奉法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甫,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矛盾升级,被告有过激言语,原告恐事态严重,原告愿意暂缓诉讼,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华强人民陪审员  常才进代理审判员  曹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