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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苏清华与周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清华,周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苏清华。申请人周桂珍。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苏清华、周桂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清华、周桂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11月1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苏清华一次性赔偿周桂珍经济损失4670.65元(医疗费2670.65元、住院伙食补助270.00元、护理费582.48元、后期继续治疗费1147.52),苏清华已支付2670.65元,余款2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周桂珍不得再以此为由向苏清华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苏清华与申请人周桂珍于2013年11月1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