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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战峰与韩城市四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战峰,杨战峰与被申请人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杨战峰,男,生于1954年3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被申请人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锁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战峰与被申请人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935**号大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战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城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935**号大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