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丹与李峰、杨大民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李峰,杨大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赵丹。被告李峰。被告杨大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诉被告李峰、杨大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