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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顺华。委托代理人:任雷,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太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该案中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9元,减半收取11004.5元,由原告珠海市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柏能审 判 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