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80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