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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26-1号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小英,经理。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太明,董事长。被告: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当1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芜湖县伟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14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