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