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