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