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