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修平与赵茂才、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修平,赵茂才,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辛集市运输六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修平,司机。被申请人赵茂才,司机。被申请人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廉州路西段路南拐角楼门市9号。法定代表人付红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辛集市运输六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修平与被申请人赵茂才、藁城市北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辛集市运输六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茂才肇事时所驾驶的所有人为藁城市北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X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所有人为辛集市运输六场的冀A62**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肇事时所驾驶的冀AX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A62**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