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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玉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赵玉波,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徙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执字第513号对赵玉波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9月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波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