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寿铿与方敏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2号起诉人刘寿铿,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收到刘某某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某为其实事求是作出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生为病患如实书写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属于行政法规中的原则性要求,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起诉人要求医生如实作出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的要求可通过医疗行政手段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敏花-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