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段炼与周先绪、郭正乔民间借贷纠纷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炼,周先绪,郭正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段炼,男,生于1983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人。被执行人周先绪,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郭正乔,男,生于1963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炼与被执行人周先绪、郭正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正乔有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壹辆(牌号为川Q131**),决定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郭正乔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壹辆(牌号为川Q1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