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冯木才、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君,冯木才,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8号原告杨丽君,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冯木才,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姚敏,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君与被告冯木才、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丽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木才、姚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