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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冯木才、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君,冯木才,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8号原告杨丽君,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冯木才,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姚敏,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君与被告冯木才、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丽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木才、姚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