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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文某某,市民,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王某某,市民,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认为的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文某某名下楼房一套(滦平镇桥西街道振兴东路6号楼2单元603室)、被告王某某名下楼房一套(滦平镇丽景佳园A座902室)。二、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冀H3R8**奔驰车一辆、冀HR70**迈腾车一辆。三、冻结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1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利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