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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初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 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四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四店,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7215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四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伟升。被告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四店、被告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