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乔某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富拉尔基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向乔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2月24日9时开庭,乔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