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韩永军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永军,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中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永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颖,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贾君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永军因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住建委)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2013年1月11日,通州区住建委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核发了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另案原告王××针对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2013年7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通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二中行终字第8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韩永军针对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通行初字第117号行政裁定,驳回韩永军的起诉。韩永军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韩永军针对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永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韩永军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金涛书 记 员 韩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