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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乜某某、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9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乜某某,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蒙古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局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局工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13年8月20日因��嫌受贿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乜某某及其辩护人陶彦威、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项目部(以下简称张唐铁路项目部)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修建铁路过程中,征用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蒙古族乡下窝铺村、胡麻营乡塔沟村、龙潭沟村等地的部分土地进行施工,由铁路建设部门及政府对征用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2011年3月份,张唐铁路项目部会同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所在村村委会等单位按规定对占用土地上的树木进行清点统计,以此作为给予补偿的依据。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乜某某被抽调到拆迁办任副主任、林木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张唐铁路征占地中对被占土地上林木、坟墓、资产登统补偿工作。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被抽调到拆迁办林木组工作,主要负责张唐铁路征占地中对林木树种、数量的清点记录工作。2011年3月22日,拆迁办、胡麻营乡政府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胡麻营乡塔沟村被征用土地上树木进行清点统计时,村民张某丁(另案处理)找到拆迁办负责清点树木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马某某,要求将其与村民张某丁、张某���、张某丁合伙抢栽的按规定不能登记给予补偿的山杏树给予清点登记上,被告人马某某违反规定为张某丁、张某丁、张某丁共填写登记该类山杏17013棵,被告人乜某某未认真进行核查即在统计表上签字,使此17013棵山杏被统计纳入补偿范围,致张某丁、张某丁、张某丁共领取补偿款399418元。2011年3月份,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胡麻营乡大龙潭沟村被征用土地上树木进行清点统计,在清点村民周某乙、周某乙的树木时,黄某某未按要求认真进行清点,即按二人要求为二人共填写油松6213棵进行了统计,被告人乜某某未认真进行核查即在统计表上签字,致使周某乙、周某乙共领取补偿款453045.50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国营林场总场林业调查队调查、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中心鉴证,周某乙、周某乙实际共有油松1210棵,应领取林木补偿款90202.50元。被告人黄某某为周��乙、周某乙多统计油松5003棵,致使二人多领取补偿款36284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乜某某、马德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铁路建设拆迁办公室情况说明,丰宁满族自治县铁路工程指挥部关于干部任职的通知,乜某某副主任岗位职责,复印的会议记录,丰宁满族自治县组织部关于张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丰宁满族自治县某局出具的证明,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证明文件,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告,承德市人民政府(2010)181号文件,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张唐铁路丰宁段征地拆迁清点丈量工作的情况说明,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占用材林登统表,张唐铁路丰宁辖区征地拆迁工作框架协议,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塔沟村张唐铁路征占用材林、果树登统表,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大龙潭沟村张唐铁路征占用材林、果树登统表,胡麻营乡大龙潭沟村《张唐铁路占用林木统计表》,《张唐铁路占用果树统计表》,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大龙潭沟村、塔沟村张唐铁路征占林木补偿、补贴拨付、领取情况表,张某丁出具的收款条,张某丁笔记本复印件,张某丁出具的收款条,银行卡明细,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鉴证结论书,丰宁满族自治县国营林场总场调查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人黄某某、张某丁、刘某丙、刘某丙、张某丁、纪某某、张某丁、张某己、孙某乙、张某丁、张某己、张某庚、郑某乙、杨某某、郑某乙、周某乙、周某乙、陈某某、刘某丙、丁某乙、赵某乙、刘某丙、赵某乙、吴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孙某乙、田某某、赵某乙、李某乙、丁某乙、李某乙、赵某乙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乜某某在任拆迁办副主任、林木组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马某某在拆迁办负责林木清点、记录工作期间,故意逾越职权,违反规定清点林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乜某某、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被告人乜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可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王久利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东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