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陶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