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利英与被告贾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某,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