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秋平,蔡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蒸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东路125号。负责人杜新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秋平,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蔡小凤,女,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3)蒸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秋平、蔡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秋平、蔡小凤存款69539.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林审判员 刘传华审判员 黄水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