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铁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白乔丰与黄锐、唐兰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乔丰,黄锐,唐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白乔丰,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黄锐,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执行人唐兰萍,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蜀证内经字第979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该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成蜀证执字第28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黄锐、唐兰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锐、唐兰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及拍卖被执行人黄锐、唐兰萍价值共计人民币1368.54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