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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XX与杨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辰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朱XX。委托代理人徐冰兰,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X。委托代理人杨二X(系被告之子)。原告朱XX与被告杨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杨一X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196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三X,现年43岁,一子杨二X,现年41岁。原、被告最近几年因性格不合,被告干预原告兴趣爱好,导致矛盾不断,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从2013年11月12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呈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杨一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40余年,双方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是很平常的事,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196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家。原、被告最近几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双方从2013年11月2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时,双方均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本案原、被告结婚四十余年,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发生大的矛盾,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爱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