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839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