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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家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孙家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路新世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754902-9。法定代表人:朱孝德,总经理。被告:孙家爱,女,193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家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元,由原告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