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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季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季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张树森,男。被告季金强,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吴金明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