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季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森,季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张树森,男。被告季金强,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吴金明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