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志,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复行初字第16号原告陈立志。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邵永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原告陈立志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130404160123901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雅莉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