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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窦素青与李卓欠款纠纷冻结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素青,李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窦素青,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卓,男,汉族,1975年出生,系武乡县××州××村砖厂××人和负责人。申请人窦素青与被执行人李卓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武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窦素青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但对武乡县故城镇李芳村民委员会享有到期债权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之规定,现查明武乡县故城镇李芳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故城信用社有可供执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武乡县李芳村民委员会的帐面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士云执行员  武文军执行员  崔亮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东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