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严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赵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夫妻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0X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前往比利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赵某某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未到庭,故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问题也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7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赵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6年,被告前往比利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于2006年即前往比利时,双方分居时间已逾两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离婚后女儿赵某某随原告生活,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亦无不妥,可以采纳。原告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住房问题均不要求本院处理的意见于法不悖,本案不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赵某某随原告严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严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涛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立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启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